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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隆商业银行丽水一支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遭罚

7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7月13日)公布的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存在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丽水监管分局对该支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06年8月15日,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成功改建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标签: 泰隆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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