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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施行地方性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是语言、地理、历史的综合符号,承载的涵义和价值重大而深远。《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最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信用管理机制引入地名管理工作。对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地名进行商业推广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

宁波地名文化遗产众多,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具有文化内涵的老地名逐渐消失。《条例》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此外,《条例》对地名命名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规范新增地名的命名,有助于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并明确新建住宅不得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逾期不改正,最高将被处10万元罚款。(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梅薇)

标签: 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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