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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为获高息存入千万元 钱款“不翼而飞”建行被判赔450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则民事判决书,将李某与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下称建行利雅湾支行)、银盛通信有限公司(下称银盛通信)、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得伟业)、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盛支付)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细节及终审判决内容公布于众。

该案中,作为储户的李某其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一笔笔划走,法院最终判决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

有业内人士向蓝鲸财经表示,代收付业务对于银行的风控也带来很多挑战,“风控在统一的监管要求下都由各个银行具体执行,作为银行来说,为客户存款提供安全是份内的事,银行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控制风险。”其表示,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纠纷,银行也难逃一定责任。

储户为获高息存入指定银行千万元

家住辽宁辽宁沈阳的李某系一名“80后”,2016年时,其应光大证券就职的朋友韦某增加存款业绩的请求,便将1000万元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

在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李某在一审庭审中称,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工作人员的游说下,其于2016年4月28日将上述存款在该支行处办理银行理财。后因韦某表示涉案款项办理银行理财就不算存款业绩。李某遂隔日又到该支行处将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面上。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一审庭审中透露,在李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后的两个小时,涉案账户就发生了对外转账支出两笔各5万元的款项。其后,该对外转账支出的10万元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回涉案账户。由此可见,李某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所开立的账户早已被相关诈骗分子控制。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开设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故开某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是仅过了4个月,当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到建行打算取出这笔钱时,却发现发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1笔。

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上述转账支出合计1000万元。

诈骗分子伪造授权书与第三方支付签代划扣协议

账户里的巨款如何就“不翼而飞”了呢?在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显示,该文件授权好得伟业实业公司委托银盛通信划付款项。而该授权书上的签名并非是李某本人,李某称对该委托并不知情。

银盛通信及银盛支付公司表示,涉案款项的划款流程为:好得伟业公司根据其与李某签订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向银盛支付公司发出划款指令,银盛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银行则根据结算系统最终将涉案款项自动划扣至好得伟业公司的账户中。

经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其后,曾某士、王某沂合谋,由王某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曾某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所得资金共同分赃。此后,二人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某士伪《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上述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还包括用友网络旗下支付公司畅捷通、民生置业旗下中投科信、中国电信旗下天翼等。

银行方面认为,李某被诈骗不属于银行能够控制的能力范围内。犯罪分子以高息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银行,再伪造其《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银行仅执行了央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决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建行赔偿450万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李某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李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建行利雅湾支行应予赔偿李某的损失,都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指出,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案外人曾某士伪造了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据此发起扣划指令,通过层层发送后,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李某的存款进行了扣划,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其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该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其以小额支付系统免除其审核环节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违约事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指出,针对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的情况,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其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也未按有关规定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查,该支行上述行为也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建行利雅湾支行并非是与银盛支付公司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的银企直联环节当事方,只是接收深圳金融结算中心对接央行小额支付系统后发送的交易指令,建行利雅湾支行是诈骗流程中的被利用者,但同时该支行作为储蓄合同关系的商业银行一方,确实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李某的资金,系无权处分李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该行关于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行利雅湾支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发出虚假指令的机构追偿。一审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对其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理由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该案终审判决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利息。

某风控人士向蓝鲸财经表示,在本案中,储户因为贪图高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但银行方面的风控确实表现薄弱,“银行针对这种5天内巨额向同一个账户划款,肯定要有监控的,这个交易特征太明显了,不应该看不到。”

有银行人士告诉蓝鲸财经,有关于自动扣划指令银行一定要严格审查,给前台操作的时候也需要充分沟通,“在新型业务中也要严格执行,为客户提供资金安全银行是有义务的,储户资金出现损失银行也难逃责任。”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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